各市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辦法、審查程序,明確審查重點內容,我廳制訂了《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指導意見(暫行)》,現印發(fā)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6月2日
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指導意見(暫行)
為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è)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yè),以下同)初次申領(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審查方式
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初次申領(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材料受理后,發(fā)證機關及受委托機關按照以下規(guī)定采取其中一種方式進行審查。
(一)符合性審查
“符合性審查”是指發(fā)證機關或受委托機關僅對企業(y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材料完備情況進行審查,只要材料齊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就依照規(guī)定頒發(fā)(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如發(fā)證機關或受委托機關對企業(yè)提交的申請材料沒有疑問,除了按照本指導意見應進行全面現場復核的對象外,均可采用這一審查方式。
符合性審查由發(fā)證機關或受委托機關2名以上工作人員完成。
(二)部分現場復核
“部分現場復核”是指在材料符合性審查的基礎上,發(fā)證機關或受委托機關對部分申請材料有疑問的,派工作人員到非煤礦礦山企業(yè)查閱相關材料、踏勘現場,對疑問申請材料進行復核。
(三)全面現場復核
“全面現場復核”是指發(fā)證機關或受委托機關派工作人員到非煤礦礦山企業(yè)查閱相關材料、踏勘現場,對所有申請材料進行復核。
對下列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初次申領、延期安全生產許可證,須進行全面現場復核:
1.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yè);
2.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前三年發(fā)生過死亡事故的;
3.對采掘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首次按照本指導意見開展的。
除了按照上述要求應該進行全面復核的對象以外,其它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變更,不需要進行全面現場復核。
二、現場復核內容
(一)部分現場復核內容
根據疑問材料涉及的范圍,由審查人員提出復核內容,經發(fā)證機關或者受委托機關負責人同意后確定。
(二)全面現場復核內容
對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è)、尾礦庫、采掘施工企業(yè)、地質勘探單位申請材料的全面現場復核,分別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è)及獨立生產系統(tǒng)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現場復核表》《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現場復核表》《采掘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現場復核表》《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現場復核表》(附件1、2、3、4)開展。
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的全面現場復核,還需要復核礦山、尾礦庫現場基本安全生產情況,具體可以參照相應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生產現場審查(檢查)表》《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現場審查(檢查)表》《尾礦庫安全生產條件現場審查(檢查)表》(附件5、6、7)進行。
(三)對采掘施工企業(yè)項目部的現場核查
對采掘施工企業(yè)采取“部分現場復核”或者“全面現場復核”,根據需要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對項目部(項目)進行現場核查的,核查內容主要包括:項目部(項目)人員配備情況;采掘施工項目是否超越施工資質;企業(yè)對項目部(項目)責任制考核、安全檢查及安全培訓情況;省外項目向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情況等。
對項目部(項目)現場進行核查采取“函審”和“實地審查”兩種方式,以“函審”為主!昂瘜彙笔侵赴l(fā)函到當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由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對項目部(項目)現場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皩嵉貙彶椤笔侵笇彶槿藛T到項目部(項目)開展現場核查。
三、現場復核工作要求
(一)復核通知
根據本指導意見,發(fā)證機關或受委托機關業(yè)務處室認為有必要對申請材料進行現場復核的,應書面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后實施。
對確定需要進行現場復核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及當地應急管理部門,通知內容應包括復核內容、復核時間、復核小組成員及負責人等。
(二)復核小組成員
現場復核小組由發(fā)證機關或受委托機關工作人員、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其中具有執(zhí)法證的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發(fā)證機關或受委托機關應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專家參加復核,專家在省、市兩級公布的專家?guī)熘羞x取。對地下礦山全面現場復核,應邀請采礦專業(yè)的專家1名,其中立井提升的,還應邀請機械(機電)專業(yè)的專家1名,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應邀請地質專業(yè)的專家1名。對露天礦山全面現場復核,水文地質或者工程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應邀請地質或者巖土專業(yè)的專家1名。對尾礦庫全面現場復核,應邀請具有尾礦庫管理或者設計、評價工作經驗的水利或者地質、土木工程專業(yè)的專家1名。
(三)現場復核實施
現場復核時,復核小組負責人應根據復核工作內容,明確成員分工與工作要求,督促有關人員做好復核工作。
復核完成后應形成“現場復核意見”,包括復核內容、復核過程、復核發(fā)現的主要問題、復核結論意見或主要意見,由復核負責人在“現場復核意見”上簽字,并附相關的審查表格和專家意見。
(四)現場復核情況處置
現場復核完成后,按照以下要求處置:
1.經復核后認為材料齊全、現場情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予以頒發(fā)(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2.經復核認為現場情況或申報材料須整改后方能符合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的,應當責令整改。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整改完成的,由安全評價單位確認,并經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審核后,予以通過復核審查;采掘施工企業(yè)、地質勘探單位整改完成的,經屬地應急管理部門確認后,予以通過復核審查。
3.經復核后認定申請材料弄虛作假或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條件,以及存在下列問題的礦山,不予通過安全生產許可審查:
(1)金屬非金屬礦山沒有正常生產系統(tǒng),不具備生產能力的;
(2)被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3)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國務院、省政府的有關文件規(guī)定,應該停產整頓或關閉的。
四、其它要求
對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進行全面現場復核,應在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礦山、尾礦庫不得停工停產。否則,應由礦山企業(yè)和屬地應急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報發(fā)證機關或受委托機關負責人同意后才可進行。
本指導意見自2022年7月3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的指導意見》(浙安監(jiān)管礦〔2014〕16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yè)及獨立生產系統(tǒng)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現場復核表.pdf